主题: 未分配利润增资及未分配利润分红涉及何税?

  • 扬小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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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4/17 9:57:54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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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非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要缴纳哪些税?非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红又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为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再以分红对企业进行增资。
  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且为居民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该自然人股东(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转增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股东为外籍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外籍个人取得转增部分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股东为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该股东对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转增部分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为非居民企业。
  该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由于企业在境内,该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该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股东取得的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未分配利润分红,除企业不涉及印花税外,相关税务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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