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职工宿舍是否不再享有免征房产税政策?

  • 扬小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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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5/4 11:11:26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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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无偿提供给员工的集体宿舍,产权为单位所有,以前期间根据《财税〔2000〕125号》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那么根据财税〔2013〕94号文件的规定,我单位的职工宿舍是否不再享有免征房产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贵公司将企业拥有的房屋无偿提供给员工的集体宿舍,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不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应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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