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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5/14 15:13:13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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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租入房屋发生装修费,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是多少?应该是按造房屋剩余租赁期间摊销,还是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不得低于3年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 (二)问:租入店铺的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解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可参考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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