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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5/20 16:23:01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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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中规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该内容已经设置隐藏,回复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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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劳防用品可以抵扣,可不将此作为福利费支出,作为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纳入成本费用核算。正解回复后见分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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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和楼上一样,关键是要看如何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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