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建筑税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 扬小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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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10 10: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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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有何变动?
  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水平,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而以前年度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税负有较大上升。同时因建筑行业特点,企业可抵扣成本中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量部分现代服务业支出抵扣税率为6%,低于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税率11%。多家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论也均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
  2.“营改增”将导致企业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模式发生哪些改变?
  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如果被相关部门确认为非法分包,企业将不能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将更大,这将给企业带来损失。
  3.“营改增”将导致企业对工程挂靠管理模式发生哪些改变?
  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财务管理往往不规范,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如果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4.“营改增”将导致企业对BT 项目管理模式发生哪些改变?
  若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对BT 项目而言,大部分建设发包方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只出具一种类型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以便财务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所以BT 项目按现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而此行为,是按建筑施工营业额、建筑施工期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期投资收益作为总销售额计提销项税的,但建筑企业为满足实施BT 项目的资金需求,从银行大量贷款,相应支付的财务费用构成了应纳增值税增值额,但抵扣税率却非常低,相比现行的营业税政策,BT 项目流转税税负估计会增大。
  5.增值税能否解决建筑业总分包业务中重复纳税问题?
  建筑业 “营改增”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纳税。目前由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尤其在大型施工企业,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转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日趋复杂。目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须自行缴纳税金,而实际业务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包份额中剔除,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错综复杂的分包关系,减少重复交税。但如果分包行为被确认为非法分包,则分包企业将不能获得可抵扣进项税。
  6.增值税为建筑业创造哪些税务筹划空间?
  可从几个方面考虑税收影响。第一、比较供应方纳税人资格和价格。企业在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方便抵扣或抵扣较低,但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第二、纳税人主体资格的选择。公司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前做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此时,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进项税额抵扣等情况,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作出税负较低的选择。第三、交易环节对集团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优势进行筹划,使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但在环节中注意印花税以及随主税征收税种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重复缴纳的影响。第四、合理利用税率差异。建筑业税率为11%,一般物资税率为17%,在合理的原则下,可充分利用该税率差异使企业税负降低。第五、争取延迟纳税。考虑尽快取得进项税发票,尽量延迟开出销售发票。第六、争取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相对较多,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面临的税务环境、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等情况,灵活进行税收筹划,如与环保有关的产品或劳务很可能享受相关增值税下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7.“营改增”能否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我国2009 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建筑企业必定有自己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如果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建筑企业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因此,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
  8.原来营业税有的优惠政策在改革试点后还会不会延续下去?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9.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营业税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建筑业务实行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按经营规模区分纳税人资格,实行统一管理。
  增值税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业“营改增”后,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成增值税纳税人,并按年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法人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资质中标的项目,税改前,营业税只要按期足额以中标单位的名义缴纳即可,法人单位无需汇缴营业税。而税改后,纳税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将带来很大风险:一是会造成增值税汇缴总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由于汇入不同主体从而产生较大差异和税务管理风险;二是会加大中标单位增值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10.“营改增”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有何影响?
  “营改增”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条例,一般纳税人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应当单独确认为进项税额,不计人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有所下降,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11.“营改增”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增值税试点后,进项税可以抵扣,关联交易不再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因此建议对目前的关联交易价格进行梳理,重新确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12.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取得有何困难?
  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建筑业遇到诸多困难: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他们一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按照现行政策,劳务费用不能抵扣;另外,建筑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紧俏时,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种原因加上税收征管的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严重地阻塞了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
  13.“营改增”对当前托管经营模式的影响?
  托管经营模式由于法律主体与核算主体、纳税主体脱离,“营改增”后必然面临因主体不一致导致销项税与进项税无法匹配,名义中标单位由于无法取得进项,实际税负将大幅升高,托管经营单位取得进项无法抵扣。如采用中标单位与托管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方式,可以解决纳税问题,但同时会产生违规分包的风险。企业应转变经营模式,规避托管经营模式涉税风险。
  14.“营改增”对当前指定分包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于指定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总分包方作为两个纳税主体分别核算缴纳税款,规范指定分包行为。
  15.“营改增”对当前联合承包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于联合承包双方必须单独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施工范围,单独进行核算,防止出现因主体不明确导致税款无法抵扣的现象发生。
  (文章源自网络)
  
  • 游侠
  • 发表于:2014/12/10 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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